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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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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今天受到全网的关注度非常高,那么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1、【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不断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清算效率。

2、各地要加快推进年度基金清算工作,确保次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算。

3、要按协议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确保约定的预算全部用于结算清算,保证医疗机构合理权益。

4、要注重激励与约束并重,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与清算相结合,让管理好效率高、政策执行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分享更多医保红利。

5、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月结算工作,进一步提升结算效率,原则上费用结算时间自申报截止次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按季度或月及时全面地向医疗机构反馈DRG/DIP入组、结算等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调整规范行为。

6、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病组(病种)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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