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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因离婚、法人终止等分配股份在新规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 适用过户时相关减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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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因离婚、法人终止等分配股份在新规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 适用过户时相关减持规定】!!!今天受到全网的关注度非常高,那么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1、【上交所: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因离婚、法人终止等分配股份在新规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 适用过户时相关减持规定】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具体如下: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股份过户时本所相关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指引》规定。

3、二、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相关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当时本所关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指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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