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波案二审宣判:犯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今天受到全网的关注度非常高,那么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1、【冯波案二审宣判:犯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来宾法院官微通报,5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二审依法公开宣判。
2、二审判决部分改判了一审判决结果。
3、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4、二审改判上诉人冯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6、 冯波案系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已另案判决)相关联的案件。
7、二审法院认为,冯波帮助刘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冯波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8、冯波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9、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冯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10、原判对冯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的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11、同时,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波参加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2、 冯波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广受社会关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更换合议庭法官。
13、二审法院依法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组织辩检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上诉人作最后陈述,充分听取了辩检双方意见,依法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14、公开开庭审理历时二十余天。
15、庭审后合议庭认真梳理辩检双方意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审查全案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6、 开庭审理期间,冯波亲属、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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