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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偿 景峰医药收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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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偿 景峰医药收监管函】!!!今天受到全网的关注度非常高,那么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1、【信息披露不及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偿 景峰医药收监管函】2017年,景峰医药投资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约定,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

2、若未达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于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向景峰医药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对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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