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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统一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同时对于条款中“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明确为触及(或者跨越)5%避免对“达到”仅理解为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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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统一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同时对于条款中“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明确为触及(或者跨越)5%避免对“达到”仅理解为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5%的情形】!!!今天受到全网的关注度非常高,那么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1、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统一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

2、同时对于条款中“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明确为触及(或者跨越)5%,避免对“达到”仅理解为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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