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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说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52条”是对应新民法的哪一条吧?
2、该条解释是关于已经有了判决的“三费”案件是否可以再起诉的问题。该条对应的新修订的民诉法是第124条,原民诉法是第111条。即关于立案的规定,修订时只是增加了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其他基本没变。
3、“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4、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5、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6、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7、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9、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10、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1、 “原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2、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13、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15、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17、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18、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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