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财政部官网10月18日信息显示,已于日前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财政部官网10月18日信息显示,已于日前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根据《办法》,产权登记的登记主体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级的产权登记申请工作,以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办法》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机构应当权属清晰。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的职责包括:依法确认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表);监督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和产权变动及处置行为;对金融机构产权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进行备案;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统计、监测、汇总和分析国有金融资本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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