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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富旗下私募广西被查违规 未按要求报送2年财报

导读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号)显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号)显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广西证监局于2019年7月对广西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汇富”)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广西汇富未按要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广西汇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广西汇富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西汇富是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汇富”)子公司,东方汇富持股6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1号

关于对广西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西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2日